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電匠考驗合格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電匠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
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
電匠考驗合格證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電匠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電匠不得將其考驗合格證租借或授權他人使用;其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電匠資格,並註銷其電匠考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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