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之登記,分甲專、甲、乙、丙共四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二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
    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甲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
    修工程。
三、乙級承裝業:承裝第一款以外之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
    備裝設維修工程。
四、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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