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
  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
      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
      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
      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
      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
      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