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7810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七條與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
  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
      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
      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
      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
      過A3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
      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