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
  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
  標金,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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