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
  三、履約保證金。
  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
      。
  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
  六、風險分擔。
  七、契約終止事由。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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