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
  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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