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公共工程基本設計審查機制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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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核定「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以下簡
    稱審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審議要點)辦理。

貳、適用範圍
    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不含國營事業部分),其個案工程(
    包含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及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且補助比率逾百
    分之五十之工程,以下分別簡稱委辦型及補助型工程)基本設計階段
    之審查,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機制辦理。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由各計畫主辦機
    關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修正移列第一項,為明確本機制審查範圍,爰適用範圍修正
    為「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
二、新增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增訂由本部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
    畫(即指非屬前項經行政院核定者),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建置審議機
    制,以符合現行實務執行情形。

參、審查作業機制
    一、本部公共工程計畫中總工程建造經費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個案工程
        ,由本部專案辦理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主持人由本部指派技監或
        參事層級以上高階主管擔任。
        (一)所稱一定金額以上個案工程之規模,依工程計畫主辦機關
              之屬性區分如次:
              1.工程專責單位(水利署):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四
                億元以上之工程。(不含補助型工程)
              2.非工程專責單位: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之工程。
        (二)審查會議屬專業技術審查,除由本部指派專人擔任審查委
              員外,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家、學者若干名協助辦理審查
              ,以達到客觀獨立之審查功能。
        (三)審查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四)審查會議除本部主辦機關相關人員及專家委員參與外,另
              應邀請行政院及本部相關審議或管考機關派員列席。
        (五)基本設計階段審查提送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1.研究報告審查意見說明。
              2.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及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
                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3.需求計畫(包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4.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5.法令分析。
              6.初步配置圖(包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
                圖及結構系統規劃)。
              7.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8.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
                (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9.施工初步時程。
             10.設計準則與綱要規範。
             11.採購策略。
             12.取得用地證明。
             13.再生能源發展或綠色內涵之設計規劃。
             14.替選方案評估。
             15.生態檢核作業。
             16.節能減碳檢核作業。
        (六)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單位送審時應檢附基本設計階
              段審查提送文件自主檢核表(如附件一),書件不齊且未
              有適當理由者,經通知後未於三日內補正者,得逕退請工
              程主辦單位補件。
        (七)審查原則:
              1.可行性評估階段核定內容與匡列經費進入基本設計階段
                辦理技術專業審查及經費概算之作業管控之落實度。
              2.相關工期、經費概算之精確度與可靠度。
              3.施工階段承攬契約相關發包文件應注意事項。
              4.為落實永續經營、節能減碳、維護生態環境之政策目標
                ,如有相關再生能源發展、綠色內涵指標及經費比例一
                併列入審查。
        (八)審查流程:經濟部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查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二)。
        (九)審查會議之秘書作業由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主辦、申請審
              查之計畫主辦單位協辦(準備審查資料及其他行政支援作
              業),有關外聘委員之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等,由計
              畫主辦機關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二、未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所屬工程,或工程專責單位所屬補助型工程
        之基本設計審查,由各計畫主辦機關負責審查,審查原則準用本
        機制之規定,其審查機制由計畫主辦機關訂定後報部備查。
    三、新臺幣四億元以上之個案工程經審查同意後,由各計畫主辦機關
        備妥相關文件送審查單位辦理部稿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辦理基本設計審議。
    四、未達新臺幣四億元之個案工程(不含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
        一億元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審查單位辦理
        部稿以正本函送主辦機關,並副知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工
        程會等審議機關及本部管考會計等相關單位,前述審查單位區分
        如次:
        (一)本部:非工程專責單位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
              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億元之個案工程(包含補助型)。
        (二)工程專責單位(水利署):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
              幣四億元及補助型之個案工程。
        (三)非工程專責單位:所屬總工程建造經費未達新臺幣一億元
              之個案工程(包含補助型)。
    五、總工程建造經費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個案工程之各項審查成效(
        包含審議期程、審議前後工期及經費之差異等)請各計畫主辦機
        關定期提送本部,俾利檢討管控及配合工程會指示彙送檢討。
    六、本機制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審議效率方案及審議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