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適用範圍
經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不含國營事業部分),其個案工程(
包含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及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且補助比率逾百
分之五十之工程,以下分別簡稱委辦型及補助型工程)基本設計階段
之審查,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機制辦理。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由各計畫主辦機
關自行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立法理由〕 一、現行規定修正移列第一項,為明確本機制審查範圍,爰適用範圍修正
為「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
二、新增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增訂由本部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
畫(即指非屬前項經行政院核定者),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建置審議機
制,以符合現行實務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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