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研究機構創業潛力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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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具企業家精神及導入商業思維之科技專案研發環境,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設置創業潛力獎(以下簡稱本獎),鼓勵執行本部科
    技專案計畫人員積極運用科專成果進行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產業技術司辦理(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

三、參選本獎者,應為依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
    補助辦法補助計畫之計畫參與人員;參選條件、評審方式及獎勵名額
    另公告之。

四、本部為辦理本獎之評選,應成立評審小組。
    前項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並由本部產業技術司司長擔任召集
    人;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或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評審小組委員於聘任期間,或聘任前三年內與參賽團隊所屬之法人有
    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即自行辭職或由本部予以解聘;有其他
    情形而有不能公正執行評審職務之虞者,亦同。
    評審小組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依前點第二項規定之方式另聘委員補
    足。

六、本獎參賽團隊之資格要件由主辦單位審核。
    經前項審核通過之團隊,由三位委員以上進行初審,並完成入選名次
    建議名單後,提交評審小組,由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進行決審,
    並完成得獎名單之評選。
    前項得獎名單經本部核定後,於適當時機公布。
    第二項之初審及決審會議召開時,除召集人及機關(構)代表外,不
    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
    事宜全權處理。

七、本獎之獎勵及名額如下:
    (一)獎勵:
          1.首獎:每隊頒發獎座一座及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予團隊成
            員。
          2.貳獎:每隊頒發獎座一座及獎勵金新臺幣六十萬元予團隊成
            員。
          3.參獎:每隊頒發獎座一座及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予團隊成
            員。
          4.佳作:每隊頒發獎座一座及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予團隊成員
            。
    (二)名額:
          1.每屆以八隊為原則;列入受獎名冊之團隊成員每隊最多以十
            人為原則。但本部得視年度預算,調整獎勵隊數及成員人數
            。
          2.前目成員名單須於參選報名時列明。

八、本獎於國內以正式儀式公開頒授獎座。

九、本獎作業相關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