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 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組織調整為「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