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
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立法理由〕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組織調整為「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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