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八 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二月 十一日。配合經濟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經總統修正 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原經濟部所屬機關「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執掌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爰配合修正本規 則第七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 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組織調整為「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