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
  (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
        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
        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
        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
        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
        作。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
        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任何
        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
        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
        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
        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三、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
    項各款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