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第三十八條之事項,以輔導及監督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
介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及檢查仲介團體之業務實際運作狀況,並實地訪問,加強聯
繫、溝通作法,作為本局輔導、監督之依據,以健全仲介團體之
運作。
二、查核及檢查事項
(一)基本資料事項:包括章程、會員名冊、著作財產權目錄、董事名
冊、監察人名冊、申訴委員會之設置、工作人員之配置等。
(二)業務事項:包括總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之會議紀錄及申訴委
員會之運作情形、會員管理契約、概括授權、個別授權、各項應
供公眾查閱及公告事項、業務報告書及其他業務執行事項。
(三)財務事項:包括使用報酬分配表、管理費收支情形、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決算表及其他財務會計事項表單。
三、查核時間
每年定期查核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進行不定期查核。
四、查核方式
(一)定期查核
1.以書面審核為主,由本局函請仲介團體限期備妥查核所需之相
關資料並填載年度查核表(附電子檔,如附表一)後,由本局
進行書面審核,並填具查核意見(如附表二)。
2.現場查核:本局認為必要時,得實施現場查核,並填具現場查
核報告書(如附表三)
3.就仲介團體財務事項之查核,另委請專業機構辦理。
(二)不定期查核:
依輔導及監督需要,本局得隨時查核仲介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
並得令其提出相關資料。前款規定準用之。
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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