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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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輔導及監督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8日

制定依據

1.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中華民國086年11月05日
  仲介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主管機關得隨時
  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
  況。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仲介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
  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查閱發還。
  對於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不得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體變
  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