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玩具槍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以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有違法行為時,
  各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
      記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工廠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
      記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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