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有違法行為時, 各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 記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工廠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 記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