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
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
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為推動商業聚集街區店家低碳化及
智慧化升級轉型,提升街區店家競爭力,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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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
濟成果特別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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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惟本部得視經費
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收件日以
郵戳日期為準;採電子郵件申請者,應於截止受理日當日23時59分前
,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成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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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位於具有特色主題之商業聚集街區(以下簡稱「街區」)內,
經常雇用員工9人以下、具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
(二)申請店家於補助期間(自補助核定起至 112年11月30日)內須
採行至少 8項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項目(附件一),其中
低碳化項目及智慧化項目各採行至少 2項,且所採行之項目中
至少3項為新增;店家採行之升級轉型項目應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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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每一店家補助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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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由街區內代表店家聯合30家以上店家共同申請;離島及花
東縣市聯合店家10家以上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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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備文件:
(一)街區申請書(附件二);由代表店家填寫。
(二)街區店家申請表(附件三);每一申請店家皆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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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街區內代表店家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第 7點規定應備文件,
以郵寄(掛號)經濟部商業司(臺北市福州街15號)或電子郵
件mainstreet@moea.gov.tw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代表店家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
規定發送至代表店家指定之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並於發
送時發生效力;申請店家委託代表店家提出申請時,亦同。
(三)未依本須知之格式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
齊備,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限期補正
;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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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及核定:
(一)本部邀集3名至5名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召開
會議審查,擇定商業特色主題街區,並核定補助店家數及受補
助店家。
(二)審查項目為街區主題特色及發展潛力及申請店家低碳化及智慧
化升級轉型可行性,並設加分項目。平均得分達80分以上者,
始得納為補助對象。
審查項目及權重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本部按審查結果核定補助,每街區至多補助40家為原則,審查
結果公告於計畫網站,並通知申請店家聯絡人。如有剩餘經費
,得由本部視情況調整補助街區店家數上限,至年度預算用罄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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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撥款作業:
(一)本部經逐一訪視確認申請店家完成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執
行項目後始予撥款。
(二)本部訪視符合規定後,通知申請店家檢附領據(附件四)及存
摺影本(申請店家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如為獨資、商號
,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款。
(三)本部將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店家於領據文件指定之金融機構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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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配合事項:
(一)配合本部訪視查核作業,提供成果效益相關資料。
(二)配合本部舉辦之街區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或出席會議,並提供
相關協助。
(三)配合本部將成果推廣宣傳或應用於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
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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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店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未於補助期間內完成升級轉型項目。
(三)未依本須知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或協助行銷推廣活動
。
(四)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政府補助。
(五)於補助期間解散、歇業。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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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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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須知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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