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街區店家升級轉型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
    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5款及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
    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為推動商業聚集街區店家低碳化及
    智慧化升級轉型,提升街區店家競爭力,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
    濟成果特別預算支應。

三、本須知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惟本部得視經費
    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理。以郵寄(掛號)方式申請者,收件日以
    郵戳日期為準;採電子郵件申請者,應於截止受理日當日23時59分前
    ,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成傳送。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位於具有特色主題之商業聚集街區(以下簡稱「街區」)內,
          經常雇用員工9人以下、具稅籍登記之商業服務業。
    (二)申請店家於補助期間(自補助核定起至 112年11月30日)內須
          採行至少 8項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項目(附件一),其中
          低碳化項目及智慧化項目各採行至少 2項,且所採行之項目中
          至少3項為新增;店家採行之升級轉型項目應具體可行。

五、補助金額:每一店家補助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方式:由街區內代表店家聯合30家以上店家共同申請;離島及花
    東縣市聯合店家10家以上店家。

七、應備文件:
    (一)街區申請書(附件二);由代表店家填寫。
    (二)街區店家申請表(附件三);每一申請店家皆需填寫。

八、申請程序:
    (一)街區內代表店家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第 7點規定應備文件,
          以郵寄(掛號)經濟部商業司(臺北市福州街15號)或電子郵
          件mainstreet@moea.gov.tw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代表店家提出申請時,視為同意本部將通知依電子簽章法相關
          規定發送至代表店家指定之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並於發
          送時發生效力;申請店家委託代表店家提出申請時,亦同。
    (三)未依本須知之格式規定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係屬文件不
          齊備,本部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限期補正
          ;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九、審查及核定:
    (一)本部邀集3名至5名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召開
          會議審查,擇定商業特色主題街區,並核定補助店家數及受補
          助店家。
    (二)審查項目為街區主題特色及發展潛力及申請店家低碳化及智慧
          化升級轉型可行性,並設加分項目。平均得分達80分以上者,
          始得納為補助對象。
                            審查項目及權重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本部按審查結果核定補助,每街區至多補助40家為原則,審查
          結果公告於計畫網站,並通知申請店家聯絡人。如有剩餘經費
          ,得由本部視情況調整補助街區店家數上限,至年度預算用罄
          為止。

十、撥款作業:
    (一)本部經逐一訪視確認申請店家完成低碳化及智慧化升級轉型執
          行項目後始予撥款。
    (二)本部訪視符合規定後,通知申請店家檢附領據(附件四)及存
          摺影本(申請店家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如為獨資、商號
          ,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向本部申請撥付補助款。
    (三)本部將補助款以電匯撥入申請店家於領據文件指定之金融機構
          帳戶。

十一、應配合事項:
      (一)配合本部訪視查核作業,提供成果效益相關資料。
      (二)配合本部舉辦之街區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或出席會議,並提供
            相關協助。
      (三)配合本部將成果推廣宣傳或應用於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
            宣、網站。

十二、申請店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未於補助期間內完成升級轉型項目。
      (三)未依本須知規定配合提供查核所需資料或協助行銷推廣活動
            。
      (四)就同一事項重複申請政府補助。
      (五)於補助期間解散、歇業。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十三、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十四、本須知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