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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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街區店家升級轉型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現行法規)
本部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
化措施如下:
一、補助商圈提升美學,營造優美環境。
二、補助街區店家營造低碳化及智慧化商業環境。
三、輔導商圈與中小企業發展低碳商品及綠色旅遊體驗。
四、輔導商圈、街區店家及中小企業建立低碳優質商品之多元展售管道,
    或辦理行銷活動。
五、辦理商圈與中小企業低碳遊程及商品設計競賽。
前項所稱街區店家,指經常僱用員工數九人以下之事業。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款補助金額
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
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所稱商圈,指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本部者,補助對象
    係為於上述商圈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
    准立案,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之商圈組織,合先敘
    明。
二、第一項明定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
    (一)以商圈美學營造之補助措施,鼓勵商圈營造優美環境,提供友
          善服務,活絡商圈經濟,帶動消費人潮,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擇定全國商業聚集街區,補助街區店家節能減碳作為及導入簡
          易數位工具,協助街區店家升級轉型,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為建構商圈與中小企業低碳化之典範模式,協助發展低碳商品
          及綠色旅遊體驗之輔導措施,爰為第三款規定。
    (四)協助商圈、街區店家及中小企業建立多元銷售管道之輔導措施
          ,以促進低碳優質商品之展售,開拓其潛在市場商機,爰為第
          四款規定。
    (五)利用辦理低碳遊程與商品設計競賽之輔導措施,協助商圈及中
          小企業打造綠色旅遊體驗遊程,並促進商品設計及社群推廣,
          爰為第五款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街區店家之定義。
四、第三項明定商圈及街區店家補助金額之上限。
五、第四項明定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文件、程序、審查作業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2.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現行法規)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三、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六、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七、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
八、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
九、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
十、普發現金。
〔立法理由〕
為利本條例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執行,爰明定其適
用項目: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持續減輕人民負擔
    、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以維持經濟動能,爰為下列規定:
    (一)第一款增加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減輕
          勞健保財務壓力;另協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續挹注資
          源以補貼能源價格等方式,以穩定民生物價,舒緩國際物價波
          動對國人生活之影響。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劃居住及公共運輸補貼,減輕人民居住及交
          通負擔。
    (三)第四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提供關懷服務,及減輕國民年金保
          險之保費負擔。
    (四)第五款規定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例如:朝向低碳化
          、智慧化、模組化升級轉型,以調整產業體質,強化產業之競
          爭力。
    (五)第六款規劃加大觀光旅遊誘因,以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六)因應極端氣候衝擊及穩定國內糧食安全供應,第七款規定強化
          農業基礎設施,並照顧農漁民權益,提升農業發展動能。
    (七)第八款明定減輕就學貸款人的負擔,以提供在學弱勢生補助與
          減輕畢業生還款之經濟負擔。
    (八)第九款規定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以鼓勵國人欣賞藝
          術表演,促進藝術平權,並支持藝文產業疫後復甦。
二、考量我國疫情期間經濟表現亮眼,加以政府財政管控與資金運用調度
    得宜,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預計高於預算數,爰於
    第十款規定普發現金,經濟成果全民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