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三、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五、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六、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七、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
八、減輕就學貸款人之負擔。
九、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
十、普發現金。
〔立法理由〕 為利本條例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執行,爰明定其適
用項目: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持續減輕人民負擔
、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以維持經濟動能,爰為下列規定:
(一)第一款增加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減輕
勞健保財務壓力;另協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續挹注資
源以補貼能源價格等方式,以穩定民生物價,舒緩國際物價波
動對國人生活之影響。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劃居住及公共運輸補貼,減輕人民居住及交
通負擔。
(三)第四款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提供關懷服務,及減輕國民年金保
險之保費負擔。
(四)第五款規定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例如:朝向低碳化
、智慧化、模組化升級轉型,以調整產業體質,強化產業之競
爭力。
(五)第六款規劃加大觀光旅遊誘因,以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六)因應極端氣候衝擊及穩定國內糧食安全供應,第七款規定強化
農業基礎設施,並照顧農漁民權益,提升農業發展動能。
(七)第八款明定減輕就學貸款人的負擔,以提供在學弱勢生補助與
減輕畢業生還款之經濟負擔。
(八)第九款規定擴大藝文消費及振興藝文產業,以鼓勵國人欣賞藝
術表演,促進藝術平權,並支持藝文產業疫後復甦。
二、考量我國疫情期間經濟表現亮眼,加以政府財政管控與資金運用調度
得宜,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預計高於預算數,爰於
第十款規定普發現金,經濟成果全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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