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
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但
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
檢附驗證登錄商品之型式、規格、數量及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資料文
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發。
前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
執行測試、監督試驗或派員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售予他人,並以他人名義銷售該商品者,證書名義人
應向驗證機關(構)報備銷售者之名稱、地址或商標。
第一項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得以電子文件形式為之。
〔立法理由〕
實務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採用電子及紙本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二種,提
供申請人在申請時選用,爰增訂第四項,以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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