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核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
或未依規定期限改正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
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經檢驗機關同意後
,由檢驗機關派員監督其自行拆封。但報驗義務人為退運者,應於退運後
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及其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檢驗機關銷
案或由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務署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
〔立法理由〕
配合財政部關稅總局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更名為財政部關務署,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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