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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經認證基金會證明已持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給予認證之驗證 機構,標準檢驗局得免依前條規定進行定期查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修正引述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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