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時,驗證機構應繳回證明。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驗證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 他驗證機構辦理。 經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之驗證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 重新申請成為驗證機構。但主動申請終止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不在 此限。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