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成為檢驗機構者(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成為商品檢驗機構所應具備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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