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具備前條資格之檢驗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目標、執行能力、場地及設備
    、人力分析、工作時程規劃及管理實施方式之說明、預期效益、經費
    需求及費用評估等。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檢驗機構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具備資格之檢驗機構申請人,須檢送之文件及文件不完備時之補
    正方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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