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標準檢驗局於受理前條之申請時,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派員實
地查核。
檢驗機構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標準檢驗
局發給符合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及於一定期間申請簽訂商品檢驗
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通知後,得擇優議價並與其簽訂商品檢驗
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委託其辦理相關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
業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成為商品檢驗機構之審查方式,及取得委託契約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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