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於商
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管理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檢驗機構之責任及義務與其檢驗品質之管理,增訂準用本辦法
    第十條、第十 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及第二十條之有關檢驗機
    構於辦理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時應遵守之規定,及主管機關
    得依相關規定之查核及續行簽訂等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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