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驗證
業務之機構。
商品驗證業務之委託,其驗證類別及項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
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本辦法所稱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指受委託辦理商品檢驗
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機構。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其檢驗商品、期間及工作內容,由
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增列「檢驗業務」之取樣等涉及公權力執行事項委託之規
    範,新增第三項「商品檢驗機構」之用詞定義,及第四項「商品檢驗
    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之委託」內容及程序,即委託檢驗商品、期間及
    工作內容須依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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