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具備前二條資格及條件之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
局辦理:
一、擬申請之商品驗證類別及項目。
二、符合第五條資格之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單及適任之商品驗證項目。
四、組織架構圖及功能說明表。
五、機構布置圖及地理位置簡圖。
六、品質手冊、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七、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完備者,驗證機構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修正引述條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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