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諮議會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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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法定度量衡單位業務推行需
    要,成立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三十人,由本局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
    他專門人員充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機關、團體推薦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後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策略、方針及計畫。
    (二)提供法定度量衡單位相關技術諮詢。
    (三)法定度量衡單位相關推行事項之建議。
    (四)依據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辦理下列事項:
          1.議訂補助評審及獎勵甄選基準。
          2.補助申請案之評審。
          3.獎勵申請案之甄選。

四、本會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主持之。
〔立法理由〕
檢視國際單位制(SI)更新情形,爰調整開會會由為「視需要召集」,並
酌修文字。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臨時組成各相關工作小組,協助本會任務之執行。
    前項各相關工作小組之成員至少三人,得由本會委員兼任或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之,並由本會召集人指派其中一人主持該工作小組之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審查文件時,得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立法理由〕
第二項規定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刪除
邀請之學者專家自遠地前往方得支領交通費及住宿費之限制,酌作修正。

七、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管理單位兼理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單位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