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主持之。
〔立法理由〕 檢視國際單位制(SI)更新情形,爰調整開會會由為「視需要召集」,並
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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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審查文件時,得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立法理由〕 第二項規定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刪除
邀請之學者專家自遠地前往方得支領交通費及住宿費之限制,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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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管理單位兼理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單位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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