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行諮議會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度政字第1135000154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召集人視需要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主持之。
〔立法理由〕
檢視國際單位制(SI)更新情形,爰調整開會會由為「視需要召集」,並
酌修文字。

六、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審查文件時,得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支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出席會議,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立法理由〕
第二項規定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修正刪除
邀請之學者專家自遠地前往方得支領交通費及住宿費之限制,酌作修正。

七、本會之秘書作業由本局度量衡行政管理單位兼理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單位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