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行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劃一度量衡標準,提升實驗室技術能力及品質水
    準,強化公信力,暢通經貿,達成國際之相互承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實驗室,係指軍、公、民營及學術研究機構從事校正或測
    試之單位。

三、本要點所稱實驗室認證,係指認證機構對實驗室之技術能力與品質所
    做之評鑑及認可,確定其運作符合評鑑準則。

四、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英文名稱「Chinese National Laborator
    y Accreditation,簡稱CNLA」)  之運作,以國際標準 ISO/IECGUI
    DE 58 之規定為準,以保證其品質。

五、凡合法登記之軍、公、民營及學術研究機構所屬實驗室,欲使用中華
    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標誌「  」,該機構得向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
    員會申請認證。

六、認證領域類別依國際慣例及國內需求,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
    公告之,其新增或裁併亦同。

七、實驗室認證之評鑑準則如左:
  (一)中國國家標準CNS 12608(ISO/IEC GUIDE 25)。
  (二)各類領域之認證手冊及技術指引。
  (三)實驗室所採用之校正或測試標準及方法。

八、申請認證之實驗室經評鑑結果符合評鑑準則者,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
    證委員會發給認可證書。

九、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後,實驗室得申請延展,
    並接受再評鑑。

十、在認可有效期限內,實驗室應接受不定期監督評鑑及每年一次之定期
    監督評鑑;其管理規章另訂之。

十一、於定期或不定期監督評鑑中,經認可實驗室被發現有不符合評鑑準
      則或管理規章之規定時,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得中止其使用
      第五點規定標誌之權利,並要求限期改正,未依限改正者,得取消
      其認可。

十二、經認可實驗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委員會得取
      消其認可:
    (一)以不實證明矇混申請者。
    (三)出具不實校正或測試報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