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將本辦法所稱水利事業限於水利法第三條規定之事業。為使多元
化水資源樣態(如再生水開發、水力發電)均納入適用,爰酌作文字修正
,將本辦法適用範圍擴大為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
    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
    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
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空間因素係就穿越設施之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深低於十公尺時,
    補償費再予以折減。
二、考量目前水利事業多位於郊外或山區野外,地上權設定空間範圍之縱
    深鮮有低於十公尺之情形,且近年來時空環境變遷,尤其極端氣候使
    水利工程用地與安全需求增加,如核算之補償費偏低,易造成土地所
    有權人強烈反感,無法順利協議取得用地,或抗爭阻撓施工,爰刪除
    本條關於空間因素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