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804603270號、內政部台內地字 第108026434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立法總說明

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二年六月
二十五日由經濟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施行迄今。現因應時空環境變遷,並
為促進多元化水資源永續使用,以利辦理地上權徵收補償,爰修正本辦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刪除地上權補償費之空間因素,並提高穿越地下深度之補償率及調整
    補償率級距。(修正條文第三條及附表二)

法規異動

修正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