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應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