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察人應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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