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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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公司代表本部股份之董事監察人,其遴
  選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辦理。

  董事監察人應具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本部遴選之董事監察人須對國家財政經濟政策有深切瞭解。

  各公司董事長由本部依規定就董事中提名人選交由董事會推選之。

  各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不兼任其他事業機構之董
  (理)事長或總經理或董(理)監事、監察人,但如因監督上之需要兼
  任其所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者,不在此限,並以兼任一個
  為限。如因監督上之需要兼任其所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者
  ,不在此限,並以兼任一個為限。

  現任公職人員,以兼任一個公營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為原則,
  其因監督上特殊需要必須兼任者,以不超過兩個為限。

  年滿七十歲或已辦退休人員不得遴派為董(理)監事或監察人。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一、職務變更不宜於兼任者。
  二、對公司無貢獻者。
  三、其言行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本部與其他機關或人民合資經營之公司,本部股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其代表本部股份之董事、監察人遴選事項,準用本標準之規定。

  本部所屬非公司組織之機構設置理事、監事者,其遴選準用本標準之規
  定。

  本標準自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