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
  ,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