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不兼任其他事業機構之董 (理)事長或總經理或董(理)監事、監察人,但如因監督上之需要兼 任其所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者,不在此限,並以兼任一個 為限。如因監督上之需要兼任其所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監察人者 ,不在此限,並以兼任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