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一、職務變更不宜於兼任者。
  二、對公司無貢獻者。
  三、其言行危害公司利益者。
  四、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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