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第九條第一款退休金給
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
。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各機構於扣除已依勞退條
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後發給。
〔立法理由〕
配合目前實務現況,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撫卹金,均
得比照派用人員之退休金給與基準計算,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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