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6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臺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全年期實際收購農民之價款,如有不敷時,應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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