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人員,其身心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在儲備金內支給,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
計。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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