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儲存輕質油料之油料倉庫四周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在未滿一千公升
  者不得小於一公尺,一千公升以上未滿二千公升者不得小於二公尺,二
  千公升以上未滿五千公升者不得小於三公尺,五千公升以上者不得小於
  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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