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
  定之。

  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本辦法有關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油庫指儲運石油原油、石油產品之庫區場所及其設施,包括相關之
      管線、泵輸及灌裝等設備。
  二、加油站指備有油槽,為一般用油人加注汽油、柴油等之場所。
  二、油槽指儲存石油及其產品之固定槽體。
  四、油槽區係指油槽擋油堤圍繞之區域。
  五、油料倉庫指建築物內貯存聽桶裝油料之場所。
  六、輕質油料包括汽油、苯、甲苯、丙酮及其他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
      閃火點未滿攝氏二十一度者。
  七、中質油料包括柴油、煤油、二甲苯及其他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閃
      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者。
  八、重質油料包括燃料油、鍋爐油、甲種漁船油、乙種漁船油及其他在
      溫度攝氏二十度時為液體,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者。

第二章  油庫之管理
第一節  安全設施
  油庫內應劃定管制區,除工作人員或經核准人員外,不得擅自進入。

  油庫應設地界圍牆,高度為一.八公尺以上,山區內油庫視地形需要設
  置隔離設施。

  油庫入口處應豎立明顯之「嚴禁煙火」標誌。油庫內應經常保持環境整
  潔,隨時清除雜草。

  油庫內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巡查。

  油庫應有可容許消防車輛出入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之通路。

  地上油槽應設置擋油堤,各擋油堤內之淨容量不得小於該堤內最大油槽
  之容量。

  油庫內各項儲運設施,如泵浦、閘閥等,應經常保養及檢查,以保持安
  全有效狀態。

第二節  安全距離
  油槽與住宅、公共場所、名勝古蹟、公路、鐵路、架空電線、危險性工
  廠或其他危險物間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左;
  一、油槽與住宅之安全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二、油庫內之油槽與公共場所之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尺。
  三、油槽與名勝古蹟之安全距離,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四、油庫內之油槽與公路、鐵路(限於幹線)之安全距離:
  (一)重油及中質油料油槽,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尺。
  (二)輕質油料油槽,不得小於三十公尺。
  五、油槽與電壓一五00伏特以上之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得小於三公尺
      之水平距離;與電壓三五00伏特以上之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得小
      於五公尺之水平距離。
  六、油槽與危險性工廠或其他危險物之距離,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七、油槽與擋油堤間之距離,保持油槽高度五分之一以上距離。

  儲存聽、桶裝油料之敝棚或露堆場所、與住宅、公共場所、名勝古蹟及
  架空高壓電線間,應保持之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

  地下油槽之槽壁、應距油庫之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油庫內之油料倉庫,應距油庫之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儲存輕質油料之油料倉庫四周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在未滿一千公升
  者不得小於一公尺,一千公升以上未滿二千公升者不得小於二公尺,二
  千公升以上未滿五千公升者不得小於三公尺,五千公升以上者不得小於
  五公尺。

  儲存中質或重質油料之油料倉庫四周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在未滿二
  萬公升者不得小於一公尺,二萬公升以上未滿四萬公升者不得小於二公
  尺,四萬公升以上未滿十萬公升者不得小於三公尺,十萬公升以上者不
  得小於五公尺。

第三節  電氣設施
  油庫內應視油氣危險區域之類別,設置普通型或防爆型電氣設備。

  油槽均應裝設防止電擊及消除靜電之接地裝置,並定期測試及紀錄,接
  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油庫內裝卸輕質油料之設備,消除靜電之連接及接地裝置。

第四節  消防設施
  油槽區、泵浦區、灌裝區應豎立明顯之「嚴禁煙火」標誌。

  輕質及中質油料油槽,應設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沬消防系統,儲存該類
  油料之倉庫,應設泡沫或乾粉或二氧化碳或鹵化烷類等消防系統。

  重質油料油槽,應設冷卻水消防系統,儲存重質油料倉庫,應設水霧或
  二氧化碳或鹵化烷類等消防系統。
  前項油槽、油料倉庫存有輕質油料時,其消防設施依前條之規定。

  油槽擋油堤外、油庫內之泵浦區及灌裝區,各應配置二十磅乾粉滅火器
  二具。

  輕質油料、中質油料工作場所及油槽區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或重
  質油料工作場所及油槽區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應設置室外消防栓
  ,其出水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三.五公升,並設置消防水源。

  油槽區、灌裝區、泵浦區、油料倉庫及油料露堆場附近,應動或手動警
  鐘、警鈴或警報電話等緊急報警設備。

  輕質油料泵浦室應有良好通風設施。

  敝棚及露天油料儲(堆)存場所儲存輕質及中質油料者,其附近三十公
  尺內應有消防水栓,及至少配置二十磅乾粉滅火器四具及一百五十磅輪
  架式乾粉滅火器一具,並應有明顯之「嚴禁煙火」標誌。

  油料倉庫與灌裝區及油槽,應保持至少八公尺距離。

  油料倉庫應以不燃性或耐火材料構築,設有二處以上之出口。

  油料倉庫內應有良好之通風及照明設施,倉庫外牆明顯處應標示「嚴禁
  煙火」。

  油料倉庫每一大門外牆應掛二十磅乾粉滅火器兩具。

  油槽區附近道路旁,及山區內油槽區或油料倉庫區臨近林木處。應設防
  火巷,並應設置消防水栓。

  油庫負責人應建立員工消防編組,定期辦理消防訓練,並應有意外事故
  應變計畫及每年實施二次以上之應變演習。

第五節  排水設施
  油槽區應設置排水系統,其排水閘門放水時工作人員應留守現場。

  油庫內應設置油水分離池或廢油處理設施。

  油庫內應設置管線、儲槽及其他洩漏之廢油回收設施,以防污染環境。

第三章  加油站之管理
  加油站之加油機與鄰地地界之距離不得小於二公尺,但路邊加油亭不在
  此限。

  加油站應明顯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進站車輛應熄火加油
  ,進站人員應嚴禁煙火。

  加油站不得設於地下,但有充分之抽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加油站之加油機應設於油泵島上,設有油泵島三座之加油站,應配置二
  十磅乾粉滅火器四具,其超過三座者,每增加一座應增配一具。

  加油站之小包裝產品儲藏室,應以耐火性不燃性材料建築,其面積超過
  十平方公尺者,應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儲藏室面積不得超過三
  十平方公尺,且不得設置地窗。

  加油站應設地下油槽儲存汽油及柴油,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地下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間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與
      加油站地界線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二、地下油槽應固定於堅固之基礎上。
  三、地下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
      應延伸至槽外二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地下油槽深埋地下,其頂部距基地表面距離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五、對地下油槽之卸油區應於地面以黃線劃明。
  六、地下油槽應有排氣管,其管口與地面距離不得小於四公尺,與高壓
      電線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五公尺。
  七、地下油槽排氣管管口應朝上並附防雨蓋,蓋以二十八網目以上之不
      鋼網或銅網。
  八、地下油槽應裝設測漏管。

  路邊加油亭設置地點,以不妨礙交通與安全之左列地點為限。
  一、公共設施,如公園及停車場等之前面道路邊。
  二、高架橋或路橋邊。
  三、車輛流量較小地點。
  四、農業區道路邊。
  五、寬度在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上。
  六、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可之地點。

  路邊加油亭,以設置收費亭一座及加油機四具以內為原則。

  加油站作業,應依勞工安全法令訂定安全衛生守則及意外事故應變計畫
  ,責由工作人員遵行。

  加油站工作人員應接受油料火災消防訓練及應變演習。

第四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