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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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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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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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有關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油庫指儲運石油原油、石油產品之庫區場所及其設施,包括相關之
管線、泵輸及灌裝等設備。
二、加油站指備有油槽,為一般用油人加注汽油、柴油等之場所。
二、油槽指儲存石油及其產品之固定槽體。
四、油槽區係指油槽擋油堤圍繞之區域。
五、油料倉庫指建築物內貯存聽桶裝油料之場所。
六、輕質油料包括汽油、苯、甲苯、丙酮及其他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
閃火點未滿攝氏二十一度者。
七、中質油料包括柴油、煤油、二甲苯及其他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閃
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者。
八、重質油料包括燃料油、鍋爐油、甲種漁船油、乙種漁船油及其他在
溫度攝氏二十度時為液體,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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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油庫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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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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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應劃定管制區,除工作人員或經核准人員外,不得擅自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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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應設地界圍牆,高度為一.八公尺以上,山區內油庫視地形需要設
置隔離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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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入口處應豎立明顯之「嚴禁煙火」標誌。油庫內應經常保持環境整
潔,隨時清除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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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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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應有可容許消防車輛出入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之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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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油槽應設置擋油堤,各擋油堤內之淨容量不得小於該堤內最大油槽
之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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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各項儲運設施,如泵浦、閘閥等,應經常保養及檢查,以保持安
全有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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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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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與住宅、公共場所、名勝古蹟、公路、鐵路、架空電線、危險性工
廠或其他危險物間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左;
一、油槽與住宅之安全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二、油庫內之油槽與公共場所之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尺。
三、油槽與名勝古蹟之安全距離,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四、油庫內之油槽與公路、鐵路(限於幹線)之安全距離:
(一)重油及中質油料油槽,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尺。
(二)輕質油料油槽,不得小於三十公尺。
五、油槽與電壓一五00伏特以上之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得小於三公尺
之水平距離;與電壓三五00伏特以上之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得小
於五公尺之水平距離。
六、油槽與危險性工廠或其他危險物之距離,不得小於六十公尺。
七、油槽與擋油堤間之距離,保持油槽高度五分之一以上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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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聽、桶裝油料之敝棚或露堆場所、與住宅、公共場所、名勝古蹟及
架空高壓電線間,應保持之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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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油槽之槽壁、應距油庫之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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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之油料倉庫,應距油庫之地界線,不得小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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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輕質油料之油料倉庫四周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在未滿一千公升
者不得小於一公尺,一千公升以上未滿二千公升者不得小於二公尺,二
千公升以上未滿五千公升者不得小於三公尺,五千公升以上者不得小於
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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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中質或重質油料之油料倉庫四周應保持之空地帶,儲存量在未滿二
萬公升者不得小於一公尺,二萬公升以上未滿四萬公升者不得小於二公
尺,四萬公升以上未滿十萬公升者不得小於三公尺,十萬公升以上者不
得小於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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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電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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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應視油氣危險區域之類別,設置普通型或防爆型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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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均應裝設防止電擊及消除靜電之接地裝置,並定期測試及紀錄,接
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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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裝卸輕質油料之設備,消除靜電之連接及接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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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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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區、泵浦區、灌裝區應豎立明顯之「嚴禁煙火」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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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質及中質油料油槽,應設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沬消防系統,儲存該類
油料之倉庫,應設泡沫或乾粉或二氧化碳或鹵化烷類等消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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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質油料油槽,應設冷卻水消防系統,儲存重質油料倉庫,應設水霧或
二氧化碳或鹵化烷類等消防系統。
前項油槽、油料倉庫存有輕質油料時,其消防設施依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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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擋油堤外、油庫內之泵浦區及灌裝區,各應配置二十磅乾粉滅火器
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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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質油料、中質油料工作場所及油槽區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或重
質油料工作場所及油槽區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應設置室外消防栓
,其出水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三.五公升,並設置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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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區、灌裝區、泵浦區、油料倉庫及油料露堆場附近,應動或手動警
鐘、警鈴或警報電話等緊急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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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質油料泵浦室應有良好通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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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棚及露天油料儲(堆)存場所儲存輕質及中質油料者,其附近三十公
尺內應有消防水栓,及至少配置二十磅乾粉滅火器四具及一百五十磅輪
架式乾粉滅火器一具,並應有明顯之「嚴禁煙火」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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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倉庫與灌裝區及油槽,應保持至少八公尺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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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倉庫應以不燃性或耐火材料構築,設有二處以上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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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倉庫內應有良好之通風及照明設施,倉庫外牆明顯處應標示「嚴禁
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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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倉庫每一大門外牆應掛二十磅乾粉滅火器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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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區附近道路旁,及山區內油槽區或油料倉庫區臨近林木處。應設防
火巷,並應設置消防水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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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負責人應建立員工消防編組,定期辦理消防訓練,並應有意外事故
應變計畫及每年實施二次以上之應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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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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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槽區應設置排水系統,其排水閘門放水時工作人員應留守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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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應設置油水分離池或廢油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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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庫內應設置管線、儲槽及其他洩漏之廢油回收設施,以防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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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加油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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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之加油機與鄰地地界之距離不得小於二公尺,但路邊加油亭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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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應明顯標示「熄火加油」及「嚴禁煙火」。進站車輛應熄火加油
,進站人員應嚴禁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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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不得設於地下,但有充分之抽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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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之加油機應設於油泵島上,設有油泵島三座之加油站,應配置二
十磅乾粉滅火器四具,其超過三座者,每增加一座應增配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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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之小包裝產品儲藏室,應以耐火性不燃性材料建築,其面積超過
十平方公尺者,應設置懸掛式自動滅火器一具,儲藏室面積不得超過三
十平方公尺,且不得設置地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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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應設地下油槽儲存汽油及柴油,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地下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間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與
加油站地界線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二、地下油槽應固定於堅固之基礎上。
三、地下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
應延伸至槽外二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地下油槽深埋地下,其頂部距基地表面距離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五、對地下油槽之卸油區應於地面以黃線劃明。
六、地下油槽應有排氣管,其管口與地面距離不得小於四公尺,與高壓
電線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五公尺。
七、地下油槽排氣管管口應朝上並附防雨蓋,蓋以二十八網目以上之不
鋼網或銅網。
八、地下油槽應裝設測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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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加油亭設置地點,以不妨礙交通與安全之左列地點為限。
一、公共設施,如公園及停車場等之前面道路邊。
二、高架橋或路橋邊。
三、車輛流量較小地點。
四、農業區道路邊。
五、寬度在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上。
六、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可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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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加油亭,以設置收費亭一座及加油機四具以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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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作業,應依勞工安全法令訂定安全衛生守則及意外事故應變計畫
,責由工作人員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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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工作人員應接受油料火災消防訓練及應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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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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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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