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有關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油庫指儲運石油原油、石油產品之庫區場所及其設施,包括相關之
      管線、泵輸及灌裝等設備。
  二、加油站指備有油槽,為一般用油人加注汽油、柴油等之場所。
  二、油槽指儲存石油及其產品之固定槽體。
  四、油槽區係指油槽擋油堤圍繞之區域。
  五、油料倉庫指建築物內貯存聽桶裝油料之場所。
  六、輕質油料包括汽油、苯、甲苯、丙酮及其他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
      閃火點未滿攝氏二十一度者。
  七、中質油料包括柴油、煤油、二甲苯及其他在常溫常壓下為液體,閃
      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滿攝氏七十度者。
  八、重質油料包括燃料油、鍋爐油、甲種漁船油、乙種漁船油及其他在
      溫度攝氏二十度時為液體,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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