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加油站之加油機應設於油泵島上,設有油泵島三座之加油站,應配置二
  十磅乾粉滅火器四具,其超過三座者,每增加一座應增配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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