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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加油站之加油機應設於油泵島上,設有油泵島三座之加油站,應配置二 十磅乾粉滅火器四具,其超過三座者,每增加一座應增配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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