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公告適用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
    稱CNS)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應依CNS 3615規定試驗其冷氣季節性能因數(以下
    簡稱CSPF),CSPF實測值之計算採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且
    不得低於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如附表一),並在標
    示值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廠商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
    密碼,以使用管理系統:
    (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申請表(如附表二
          )。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廠商取得管理系統登錄帳號及密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申請表(如附表三)
          。
    (二)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
          將其彩色掃描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
    (三)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證,且不得為廠商或其轉投資事業所屬
          實驗室作成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安規試驗報告及能源效率測試
          報告影本或電子檔光碟片;以報告影本檢具時,應加蓋公司印
          鑑於該影本上。
    (四)前款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登載之測試型號,與申請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之產品型號不同,如係於同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
          型式認可證書時,並應檢具能源效率符合型式聲明書(如附表
          四),切結願依該聲明書所載文字負相關責任。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測試報告所載CSPF標示
    值,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如附表五)核定申請
    產品之能源效率等級。

六、廠商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時,應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
    附圖一)黏貼於正面明顯處或附於使用說明書;陳列或銷售無風管空
    氣調節機時,應於正面明顯處黏貼、懸掛或其他方式揭露能源效率分
    級標示圖。

七、前點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應符合附圖一所定規格,並以彩色方式呈現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致消費者無法辨識。但得依等比例放大。

八、廠商於陳列或銷售處所使用之產品型錄,應於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圖形
    旁,明確顯示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如附圖二)。如無風管空氣調
    節機產品資訊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現,應加註CSPF標示值及能源效率
    等級。

九、廠商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
    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分級標示:
    (一)設計變更,致影響能源效率等級。
    (二)型號變更。

十、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至管理系統填報前一年度各型號無風管空氣
    調節機銷售數量。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於實施能源效率檢查時,得每年辦理抽測;抽測產品
      型號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廠商應於通知期限內將抽測產品
      送至指定檢驗試驗室測試。
      抽測結果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廠商辦理複測
      ;複測數量應為該產品相同機型抽測數量之二倍,複測相關費用由
      廠商負擔。
      廠商未辦理抽測、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依能源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者,中央
      主管機關並應廢止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但廠商因停止製造或停止
      進口,致無法辦理能源效率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註銷產品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前項資訊公布於管理
      系統。

十二、前點抽測數量,依各廠商前一年度製造或進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
      總數量,每一萬台檢查一台;總數量未達一萬台者,亦檢查一台。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整檢查型號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