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
  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
  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
  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
  一、將交通部觀光局原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員額
      納入正式編制表。
  二、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
      。
  三、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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