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 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及第六 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現行條文之本法授權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五,經本次本法修正,第四項移列 至第三項,爰修訂本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