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依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
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及第六
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之本法授權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五,經本次本法修正,第四項移列
至第三項,爰修訂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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