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正線一次。但因營運特性,無法於營運前
完成巡視者,得報經交通部鐵道局同意,於每日營運時段巡視。
鐵路機構應訂定正線巡視作業規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其修正時
,亦同。
相關巡視紀錄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正線因災害致有妨礙列車運轉之虞時,應予監視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三有關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
    制、號誌、號訊、標誌、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
    項,屬交通部鐵道局之監理執行實務,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至三項「
    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規範鐵路機構應將正線巡視相關
    作業規定及紀錄依規定或視需要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查核)。
二、因紀錄本應提供監理機關查核使用,另「隨時」之時機點較不明確,
    爰將現行條文第三項「隨時」二字刪除。
三、第四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