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鐵路機構應依其系統之規模及特性,設置安全管理組織,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安全管理系統;其安全管理系統之建立應符合安全
管理系統之實施架構指引(如附件)。
鐵路機構完成前項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後,應將其執行之手冊報交通部鐵道
局備查。
〔立法理由〕
一、交通部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交路(一)字第一一一七九00六
    九五一號公告鐵路機構應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安全管理系統
    ,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並增列該日期文字。
二、本次本法修法修訂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鐵路機構應根據……向
    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交通部鐵道局掌理事項
    包含各鐵道系統之安全管理之監督事項,為符鐵路監理運作實務,爰
    將現行條文第二項「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規範鐵路機
    構應將安全管理系統執行手冊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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